一、招标公告中的投标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具备承担和实施本项目的相应营业范围和能力;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备市际及以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备《车辆道路运输证》且合法有效;
5.参加本采购项目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事件(提供书面声明文件);
6.凡学校教职工或与学校在职教职工有近亲属关系的公司(含股东)不得参与本次招标活动(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现变更为: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具备承担和实施本项目的相应营业范围和能力;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备市际及以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备《车辆道路运输证》且合法有效;
5.参加本采购项目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事件(提供书面声明文件);
6.凡学校教职工或与学校在职教职工有近亲属关系的公司(含股东)不得参与本次招标活动(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7.投标人为纳入河北省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公车平台)监管的汽车租赁服务公司
二、其他内容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