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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办质量处解析: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

发布日期:2019-06-15 作者: 来源: 点击: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质量监督与信息处处长徐维清讲话整理)

学位点和学科评估的区别

学位点评估

学科评估

定位

合格评估

水平评估

目标

保证基本质量

引导争优

重点

人才培养

学科水平

实施主体

行政审批

专业机构实施

学位点合格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评估政策与制度不够健全,尚未建立起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的法规;

2.缺乏顶层设计与统一规划,各项评估交叉重复,粗放低效;

3.评估体系不够科学,重科研轻培养,重数量轻质量,不能很好地反映学科特点;

4.评估结果尚未得到充分利用,对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引导作用有限;

5.学位授予单位和学科负担较重、意见大。

学位点合格评估定位:

1.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3.对学位授权点的定期复核;

4.合格评估。

学位点合格评估基本思路:

1.以人才培养为重点,引导高校重视人才培养和培养质量;

2.突出自我诊断式评估,强化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主体意识;

3.促进学科结构不断优化,主动服务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4.引导学位授予单位特色发展争创一流,开展高水平、高质量研究生教育;

5.统筹考虑各类评估、减轻学位授予单位负担。

学位点合格评估目的:

1.保证学位授权点基本水平和研究生教育基本质量;

2.推动培养单位建立常态化自我评估制度;

3.建立学科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存量调整,主动服务需求;

4.打破学位授权点终身制,建立强制退出机制。

总体安排:

分为定期评估和专项评估;

定期评估: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位授权点(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每六年须进行一次合格评估。

专项评估:获得学位授权满3年的新增学位授权点(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须进行专项评估。

组织实施:

博士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硕士点:由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

军队系统:由军队学位委员会负责。

评估方式:

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诊断式评估与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检相结合,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诊断式评估为主。

评估范围:

1.2008年以前(含2008年)获得授权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

2.2011年以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基础增列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3.2011年—2012年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对应调整的学位授权点。

自我评估要求:

1.属于诊断式评估,是一次全面检查;

2.自主确定评估方式(鼓励国际评估);

3.自主确定评估口径(统筹安排);

4.自主确定评估内容(包括抽评要素);

5.自主确定评估标准(体现办学定位和水平);

6.自主确定评估时间(5年内完成)。

评估程序:

1.研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

2.专家评聘;

3.专家沟通;

4.材料组织;

5.专家评估;

6.确定评估结果(材料归档保存,按需调取);

7.动态调整;

8.提出改进方案;

9.撰写自我评估总结报告(按授权点编写)。

几点要求:

1.确实做好自我评估(避免走过场)

2.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必须纳入相关一级学科进行自我评估,应在总结报告中有反映;

3.合理安排评估进程;

4.严惩弄虚作假行为。

随机抽评:

1.按学科和类别抽,比例一般不低于20%,覆盖所有学位授予单位,方式以通讯评议为主;

2.内容:目标与标准、基本条件、人才培养三个方面,重点是人才培养;

3.材料是各单位向社会公开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

4.建立学位授权点强制退出机制(5年内不得申请)。

自我评估与随机抽评的衔接

1.抽评的内容是《抽评要素》,自评包括抽评要素,不局限于此;

2.抽评口径按学位授权点进行,自评口径各单位自定,衔接体现在总结报告;

3.抽评原则上不需要培养单位参与,不增加负担,不影响教学。

专项评估:

委托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负责

内容:师资队伍、人才培养、质量保证等方面;

评议组和教指委制定具体评估方案,各单位按方案执行,结果按《评估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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