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3〕174号)
省属各本科高等学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冀财教〔2013〕158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2013年10月12日
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冀财教〔2013〕158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其中地方财政承担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省、市两级财政分级负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中央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以及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第六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预算下达
第七条 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隶属关系和预算管理规定列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年度预算。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测算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
第九条 每年10月20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测算情况和中央提前下达的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将下一年度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按一定比例提前通知有关高校,并编入年度高校预算。
第十条 每年5月31日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地区所属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十一条 每年6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各地区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并对中央财政应承担资金进行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 每年7月10日前,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属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核,并与中央核定数据校验后确定补助方案。
第十三条 每年7月30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并对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应承担资金进行据实结算。
第十四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每学年按10个月平均发放)。
第十六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