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公用楼房是广大师生工作、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公用楼房的安全管理,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广大师生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公用楼房,是指我校办公楼、教学楼、科研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公寓、餐饮楼等各类公用楼房。
第二条 各楼房使用单位对使用楼内公共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各公用楼房内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由出租单位负责。
第三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明确第一、第二、第三责任人。楼房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中层单位共同使用的楼房,相关中层单位成立联合共管领导小组,组长按自然年度实行第一责任人轮流负责制;以一个中层单位为主,其它中层单位少量使用的楼体,联合共管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使用单位第一责任人担任。第二责任人为中层单位分管安全工作领导,第三责任人为具体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用楼房安全管理责任主要包括楼房的门禁管理以及防火、防盗、防汛、防爆炸、防易燃易爆化学品危害、防意外灾害事故等为重点的预防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或隐患,及时妥善处理或整改。在防火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的原则下,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即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五条 楼房使用单位要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制定逐级岗位职责,划分安全责任区域,认真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责任追究制。通过多种形式经常对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
第六条 楼房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楼房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相关单位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预警机制、互助联动机制,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楼体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楼房责任人要经常组织安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检查楼内存在的安全隐患,保证设备完好,发现问题及时查清处理,并上报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八条 楼房使用单位对重点要害部位要加大防范力度,要投入一定资金,加强技防、物防的建设,确保人、财、物安全。
第九条 保卫处代表学校负责对楼房使用单位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各类案件和问题的处理工作。
第十条 公用楼房一般采用半封闭式管理,夜间锁闭大门,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含寒暑假),有独立值班室,专人值班。
第十一条 严格楼房门卫管理及校外人员入楼询问、登记制度。师生员工凭有效证件(工作证、教师证、学生证、)进出;外来人员来访应出示有效证件并在值班室进行来访登记。
第十二条 严格楼内各类设备、公共物品管理。携带设备、公共物品外出时,应自觉接受楼体值班人员的询问和必要的检查。
第十三条 严禁闲散人员和各类商贩进楼。除教学科研必需外,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进入楼内。
第十四条 楼体值班人员每晚十点半按时清楼,禁止未准许人员楼内住宿;负责检查公共区域门窗灯具开闭情况;负责检查各办公室、实验室等部位的门窗锁闭情况。
第十五条 禁止在楼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凡教学科研必需的特殊物品必需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存放在指定部位。对特殊物品的管理要专人负责,安全措施到位。
第十七条 严禁各种形式占用消防通道,禁止在楼道内私自搭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
第十八条 禁止在楼内燃放烟花爆竹,燃烧废纸垃圾,严禁在火源附近放置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条 对责任楼房内的消防设施要实行每周巡检制,发现损坏、失效的应及时更换、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纠正,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所有消防设施要根据部位建立台帐,并有定期检查记录。对因管理不善导致消防设施损毁、丢失,由楼房使用单位负责及时维修和补充,正常配备、维护和更新由学校负责。
第二十二条 责任单位要加强重点部位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对楼内的用电、用火、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以及可能存在的跑、冒、滴、漏等问题进行巡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查清处理,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各办公室、实验室在节假日期间和每天下班后无人工作时,必须认真检查门窗、水、电、气、火的阀门等,要切断电源,关好水管,锁好门窗,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 负责所属楼区域内门卫值班员的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负责所属楼房的防火、防盗、防汛、防爆炸、防易燃易爆化学品危害、防意外灾害事故等为重点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负责做好安全信息收集工作,确保信息准确、畅通;及时了解、收集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向责任领导提出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负责做好信息沟通,与相关职能处室建立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第二十八条 公用楼房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学院、处室领导目标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并作为年终工作检查、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中层单位根据本规定要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具体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