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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luck新利手机版iso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9-12-23 作者:王安 来源: 安全工作处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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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工作秩序,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工作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和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协助、配合安全工作处做好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适用的区域包含校内道路、广场及校门附属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进入校内的一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校园内进行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六条学校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实施交通智能化管理,严格控制外来无关车辆进入校园。

第七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分为校内车辆、校外车辆两类。由安全工作处依据《安全工作处关于登记机动车的通知》相关要求,负责将符合规定的车辆录入交通智能化管理系统,经过授权的车辆可直接通过交通智能化管理设施进入校园。

第八条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按指定路线、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并自觉服从值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

第九条校园内所有楼门、消防通道、车库进出口、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主干道、黄网格线内和其它一切妨碍交通的地方均严禁停车。车辆停好后要注意锁好门窗,不要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车内物品与车辆安全由车主负责。

第十条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特殊原因(老年人、残疾人乘车、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需向门卫讲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十一条严禁无证、无牌和经过改装的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动车进入校园,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园,严禁酒后驾车进入校园,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辆,严禁在校园内飞车、漂移等危险驾驶。

第十二条因教学科研需要运送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须向门卫执勤人员出示相关手续,校内使用单位须派人到校门口接车。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用车进出学校,使用单位须事先与安全工作处联系,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在人流高峰时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校园内机动车辆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校内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在校门口、学生生活区及狭窄道路车速不超过5公里/小时,禁止使用远光灯,遇到非机动车、行人应主动礼让。

第十五条根据需要,门卫可以对出校门机动车辆进行检查,被检查车辆需予以配合。凡机动车辆运输物品出校门,必须持有由相关中层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经门卫检查后给予放行。

第十六条凡校内各单位组织开展的活动涉及外来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的,应事先与安全工作处联系,经批准后方可进校。外来入校车辆要按规定行车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必要时由安全工作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十七条来校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不受上述规定限制,门卫应将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校园停车场(位)是学校公务活动、教职工上班、外单位联系工作等进校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的专用场所,由安全工作处统一管理。机动车辆停放应顺向停车入位,不得一车占用多个车位,不得长期占用车位,对长期停放的僵尸机动车,安全工作处有权予以清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停车位放置货物或其它物件。

第三章 非机动车及行人管理

第十九条非机动车进出校门须下车推行。

第二十条严禁在校园内酒后骑车、双手离把、骑飞车、互相追逐、曲线竞驶,不得在大楼走廊内骑车,骑车时不得攀附他人或车辆。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校园内道路上学骑车;自行车不得承载超高、超长、超宽货物。

第二十二条非机动车必须有序停放在停车线内。教学楼、实验室、办公楼、学生宿舍的楼道、门口、消防通道及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一律不得停放车辆。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和未上锁的自行车,长期(半年)不使用的无主、破损自行车,安全工作处予以清理。车主认领时须携带有关证件和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在没有人行道的路段应靠行驶方向的右侧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按交通指示标志通行;无交通指示标志的,应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条件下通行;儿童在校园内行走时,应有监护人负责看护。

第二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在校园主干道路上、办公区周围使用滑板、旱冰鞋、平衡车等,不得使用运动器械、运传球、跳广场舞、嬉闹,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进行其它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标志牌、隔离桩(栏)、标志线、减速带、凸面镜、警示锥桶等。校内道路实行统一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由安全工作处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规划、设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覆盖、占用或损毁。相关部门在道路两侧种植的树木、设置的广告牌、安装的管线等,不得遮挡交通标识,不得影响通行安全。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内占道经营、占道堆放物品或进行其它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施工单位须经学校批准并到安全工作处备案。施工期间要采取设置围挡及护栏、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牌、夜间悬挂警示灯等必要的安全措施。竣工后,须及时修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清理垃圾,迅速恢复通行。

第二十九条为保护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请重型车辆、履带车进入学校。如确因工作或工程需要,须经安全工作处批准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三十条遇重大活动或突发事件,安全工作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校园内各道路实施交通管制,一切车辆、行人应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治伤员,及时报告安全工作处,同时拨打110、120等报警、急救电话。安全工作处安排人员做好现场保护,疏导交通秩序,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当事双方可自愿协商解决。重大、恶性事故须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交通事故造成校内公共设施损毁,需照价赔偿。

第六章违章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校园系统内登记车辆,安全工作处进行批评教育、记录在案,贴违停告知书或锁车处罚。违规三次以上,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校外车辆,责令其立即离开校园,并记录在案,不服从管理或违规停车且车主联系不上的,采取拖车、锁车等措施,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建立校园车辆黑名单系统,对严重危害校园交通安全或多次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秩序的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不立即改正的,安全工作处有权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拖车、锁车、搬移现场等措施,所涉及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安全工作处作书面解释或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学校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18luck新利手机版iso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校保字【20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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