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师生员工健康,保护环境,充分体现我校社会责任感和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实验室在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废弃物和放射性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置。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条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管理实行校、院(相关处室、中心、所等)二级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学院(相关处室、中心、所等)为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拟定和完善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指导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2.监督、检查、指导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收集和暂存工作;
3.负责与生态环境部门接洽办理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转移手续;
4.负责与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签署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置协议;并督导处置单位对其进行转移处置;
5.编制和执行学校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置费用预算方案;
6.指导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管理培训工作。
第五条学院(相关处室、中心、所等)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执行学校关于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并落实相应的管理细则;
2.负责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收集和暂存工作;
3.建立本单位《河北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台账》,并按规定及时登记;
4.落实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管理培训工作。
第三章污染源的控制和管理
第六条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验室应尽可能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实验方法和新设备,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实验材料。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时,防治污染措施应同时设计、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学院(相关处室、中心、所等)要重视和加强对有关教学、科研人员的环保教育和培训。必须对首次进入实验室做实验的学生进行安全和环境保护教育,使学生了解实验室的规章制度,了解各种药品、试剂的特性,掌握取用方法,做到安全操作,分类放置实验室废弃物。
第九条各实验室不得将无毒、无害废弃物当作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理;有条件的实验室可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进行回收提纯再利用;可对有毒、有害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学院(相关处室、中心、所等)要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收集、暂存工作;负责建立和登记《河北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台账》。
第十一条学院(相关处室、中心、所等)每年要根据本单位本年度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产出量,向国有资产管理处上报下年度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预计产出量,为编制下年度处置费用预算方案提供依据。
第四章收集、贮存与处置
第十二条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2025-2012)、《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7号令)、《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国家标准GB14500-2002)、《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国家标准GB19489-200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范》(环发〔2003〕2006号)等规定,对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进行收集、暂存和处置。
第十三条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收集时应根据其种类、数量、危险特性、物理形态等因素确定包装形式,具体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包装材质可根据废弃物特性选择钢、铝、塑料等材质,要与有毒、有害废弃物相容,容器须完好无损,并满足相应强度需求。
2.性质类似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可收集到同一容器中,性质不相容的有毒、有害废弃物不应混合包装。
3.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包装应能有效隔断废弃物迁移扩散途径,并达到防渗、防漏要求。
4.盛装过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包装容器破损后,应按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第十四条收集容器及包装物上须按规定张贴有毒、有害废弃物标签。
第十五条学院(相关处室、中心、所等)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所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类别、特性,对其进行分类收集。
1.化学性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收集
(1)化学性有毒、有害废弃物分为有机废液、无机废液、固体废物和过期试剂药品四类。
(2)废液一般用带盖塑料方桶盛装,固体废物用包装桶或袋盛装,过期试剂药品用原试剂箱盛装。
(3)盛装废液的容器须保留足够空间,确保容器口与液体表面之间不小于10厘米的距离。实验室应根据需要,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液收集桶,每次倒入废液后应立即盖紧桶盖。
(4)不同种类的废液在倒入收集桶前要检测其相容性,按标签指示倒入相应的收集桶中。严禁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在同一收集桶内。
2.生物性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收集
(1)生物性有毒、有害废弃物分为试验用动物尸体、携带病原微生物的废弃物和废弃医用锐器三类。
(2)生物废弃物应灭菌处理后方能移出实验室。携带病原微生物的培养基、培养液、菌种、体液和实验耗材等需高温高压灭菌后,用合适容器进行包装;动物尸体、动物解剖废弃物、病理组织切片等需消毒药水浸泡24小时灭菌后,方可包装移出实验室集中暂存。
(3)废弃医用锐器用坚固容器盛装。
3.放射性废物收集
(1)放射性废物分为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废弃物、报废放射源及辐射装置两类。
(2)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废弃物应用含铅金属容器密封盛装。
第十六条学院(相关处室、中心、所等)对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进行暂存(放射性废物除外)。
1.化学性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暂存
暂存场所要张贴有毒、有害废弃物标志,保障安全设施健全,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性有毒、有害废弃物近距离存放。暂存废弃剧毒化学品时,要采用双钥匙封闭式管理,且有专人24小时看管。
2.生物性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暂存
生物性废弃物灭菌处理后才能暂存。携带病原微生物的培养基、培养液、菌种、体液和实验耗材等灭菌包装后,放入4℃低温冰箱内暂存。动物尸体、动物解剖废弃物、病理组织切片等灭菌包装后,存入-20℃冰箱。
3.放射性废物暂存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废弃物和报废涉核设备及辐射装置,一律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涉核设备库暂存保管。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对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进行转移、处置。
1.与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签署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置协议;
2.按照环保部门有关危险废物转移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
3.定期通知处置单位转移、处置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
第五章污染事故管理
第十八条严禁将有毒、有害废弃物(含沾染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实验用具)与生活垃圾混装或随意丢弃,严禁将有毒、有害废液直接倒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二十条学院(相关处室、中心、所等)要针对有毒、有害废弃物意外事故,编制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健全突发性环境污染应急机制,配备应急设备,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突发污染事故时,要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根据污染事故严重程度,按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规定上报各级管理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依据的法律、法规、通则、规定、办法、规范等以有关部门最新发布、修订版本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