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luck新利手机版iso科研大楼暂行管理办法
校科字(2009)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高效使用我校科研大楼,规范和加强科研大楼的运行管理,优化整合我校科技资源,创造良好的科研试验条件,进一步加强我校重点研究机构、重点人才和仪器设备有机结合,构建能够展示我校优势、特色研究领域的科技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大楼是学校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产出重大科技成果、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等的重要基地,是展示学校科研综合实力的窗口,代表我校的科技创新能力、科研学术水平和试验条件水平。
第三条科研大楼运行管理的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科学发展。
第二章管理组织
第四条学校成立科研大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学校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驻科
研大楼的知名专家组成。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科研大楼总体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的制定和指导。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下设管理办公室,挂靠在学校科技管理处,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科研大楼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进驻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学校根据我校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大楼总体布局,制定和调整科研大楼用房安排计划。
第七条进驻科研大楼的基本条件:
1.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基地等科研机构、强势特色学科和科技创新团队。
2.研究方向明确、研究特色突出、科研队伍稳定、实验条件良好、规章制度完善,具备承担、完成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和充足的科研经费,拥有一定数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
第八条进驻程序
1.根据学校科研大楼用房安排计划,凡符合第七条条件的科研机构、强势特色学科和科技创新团队均可填写《18luck新利手机版iso 科研大楼使用申请书》。
2.科技管理处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提出初选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定进驻单位,上报学校审批。
3.学校根据科研大楼的总体规划和申请使用单位的要求,统一安排、部署进驻单位的具体房间数量、面积、楼层等。
4.进驻单位与学校签订科研大楼使用协议后,正式进驻科研大楼开展科学研究。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九条根据《18luck新利手机版iso 科研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校资字(2005)1号)文件规定,科研大楼用房实行有偿使用制,按使用房间的建筑面积收费。使用单位需每年年初预交本年度使用费。学校将收取的使用费用于科研大楼的设备维护和日常管理等。
第十条学校对进驻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依据科研大楼的总体发展规划和进驻单位的考核评估结果,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进驻单位必须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不得在科研大楼中从事与科研工作无关的活动。分配给进驻单位的所有房间均应作为实验室、实验准备室等实验用房,不得挪作其它用途。
第十二条科研大楼中,学校统一配备的学术报告厅、会议室、药品库、大型仪器设备室等公共房间和共用设施设备等由科研大楼管理办公室安排使用和管理。学校为进驻单位配备的科研设施、试验仪器设备等,进驻单位有使用权,并受学校委托负责对其进行管理、保养和维护,保障正常使用,并承担有关费用。进驻单位从科研大楼调出时,须将学校配备的仪器设备完好无损地回交科研大楼管理办公室,供其他进驻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学校在科研大楼中配备的试验仪器设备实行开放式管理,面向全校开放服务,以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十四条进驻单位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专著、论文等形式发表的研究成果均应署进驻单位名称,申请专利、转让技术成果、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进驻单位应制作宣传展板,以展示本单位的综合实力和水平。展板主要包括建设历程、研究方向和内容、科研业绩、基础条件、科研队伍、领军人物、学术地位、学术水平、发展规划等内容,并需不定期进行更新。展板的尺寸、规格、样式、材质等采用统一规定的标准,科研大楼管理办公室安排其具体地点和位置。
第十六条科研大楼的水、电、暖按实际产生额收费,消防、卫生、安全、维护等费用从收取的科研大楼使用费中列支。
第五章考核评估
第十七条对进驻单位实行考核评估制度。考核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相关专家考评。
第十八条一般每年对进驻单位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学校亦可根据情况和工作需要不定期地进行此项工作。进驻单位必须参加考核评估,不参加或中途退出的,学校有权取消其继续使用科研大楼的资格。
第十九条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进驻单位研究水平与创新能力、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成果、效益与影响、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试验条件、开放交流和运行管理等。
第二十条考核应用量化指标,评估实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评估采取以进驻单位自评,科技处预审,专家集中评审,学校领导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差三级,对考核优秀的进驻单位给予表彰,对考核差的限期进行整改。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对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使用科研大楼的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科技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