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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违纪学生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3-05-07 作者: 来源: 点击:

    18luck新利手机版iso 委员会关于对违纪学生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更好地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18luck新利手机版iso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违纪的学生党员,党组织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党员,包括学生正式党员和学生预备党员。给予违纪的学生正式党员党纪处分有四种: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给予违纪的学生预备党员处理有两种: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四条 学生正式党员出现违纪行为,按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应给予行政处分的,亦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具体的党纪处分主要有以下情况:

    1.出现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对错误有深刻认识,按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可免予行政处分的,给予党内通报批评。

    2.出现违纪行为,按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应给予记过处分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出现违纪行为,按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应给予留校察看行政处分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4.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按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应给予开除学籍行政处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 决定对违纪的学生正式党员党纪处分,应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权限逐级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具体程序主要有:

    1.学生党支部对学生正式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听取本人说明情况。根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2.学生党支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听取支委会对学生正式党员违纪行为调查核实的情况和初步处理意见,讨论决定处理意见。违纪的学生正式党员应出席会议。

    3.支部大会通过处分决定后,将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违纪的学生正式党员见面,本人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党支部将材料上报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4. 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集体讨论学生党支部上报的学生正式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材料和党支部作出的处分决定,并形成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意见。给予违纪的学生正式党员警告处分和通报批评的,由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批准,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给予违纪的学生正式党员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出意见报党委组织部,组织部提请校党委讨论批准。

    5.上级党组织讨论批准后应正式下达批复,学生党支部应在党支部范围内宣布,并通知受处分学生正式党员。

    第六条 学生预备党员出现违纪行为,按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应给予行政处分的,亦应给予相应的党内处理。具体的党内处理主要有以下情况:

    1.出现违纪行为,按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应给予开除学籍行政处分的,一律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2.出现违纪行为,按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应给予留校察看行政处分的,一般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给予记过行政处分的,应延长预备期一年;应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行政处分的,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预备期及延长预备期的时间。

    第七条 决定对违纪的学生预备党员是否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权限报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批准。具体程序主要有:

    1.学生党支部对学生预备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听取本人说明情况。根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2.学生党支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听取支委会对学生预备党员违纪行为调查核实的情况和初步处理意见,讨论决定处理意见。违纪的学生预备党员应出席会议。

    3.支部大会通过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后,将处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学生预备党员见面,本人在处理决定上签署意见。党支部将材料上报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4. 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集体讨论学生党支部上报的学生预备党员违纪事实材料和处理决定,并形成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批准意见,然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对学生正式党员做出党纪处分和对学生预备党员做出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并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受党纪处分的学生正式党员和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学生预备党员,本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相关事宜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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