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9日第十三届工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工会经费和财产管理的审查,健全工会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学校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由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一般由财会、审计人员和其他会员代表等3—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
第四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及上级工会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尽职尽责,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监督。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1)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决算;
(2)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3)工会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
(4)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
(5)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6)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它审查事项。
第七条 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支持工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对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加强工会财产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对发现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
第九条定期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及重大开支事项进行审查,对会员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审查。
第三章 权 利
第十条 列席工会委员会与财务有关的会议;将工会财务工作中的问题提交工会委员会讨论;对工会委员会在财务问题上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保留自己意见并向上级工会反映。
第十一条 调阅有关工会财务工作的文件、报告等资料。
第十二条 在经费审查过程中,遇到不接受审查或故意设置障碍时,有权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建议工会委员会作适当处理。对工会及其基层组织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责任人员,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校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