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大学生学生团体是由高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团体的管理,增强学生团体活动的计划性、规范性和自主性,积极引导学生团体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学生团体分校、院两级。校级学生团体接受校团委指导,由学生团体联合会对学生团体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院级学生团体接受其所在学院团委管理指导,并在校团委登记备案。
第三条学生团体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创办与登记
第四条学生团体的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必须由具有我校学籍学生联合发起,社团负责人必须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高尚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50%,热心学生团体工作,熟悉学生团体业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乐于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
(二)学生团体必须有规范的名称、合理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明确的指导教师;
(三)团体人数一般不超过150人。
第五条审批程序
我校对学生团体实行二级管理制度,原则上不允许直接成立校级学生团体。学生创建学生团体应向其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团委批准成立后,到学校学生团体联合会备案。
申请成立院级学生团体,发起人应向学院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情况说明申请书;
(二)团体章程;
(三)团体组织机构设置;
(四)今后一学年的活动计划;
(五)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六)团体指导教师情况简介。
院级学生团体申请成立校级学生团体,除提交以上文件外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所在学院团委向校团委出具推荐意见;
(二)学院团体需提交上一学年详细活动总结。
经校团委审查合格同意后到校学生团体联合会注册。
第六条学生团体完成申请工作后,学生团体联合会颁发《团体注册证书》。学生团体注册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应及时声明作废并向校团委申请补发。
第三章 学生团体的管理
第七条学生团体联合会的职责:
(一)负责学生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活动资料备案;
(二)组织学生团体负责人例会;
(三)组织学生团体年度审查;
(四)监督学生团体的活动;
(五)学生团体经费作用的审查与监督;
(六)其他应由学生团体联合会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或事项。
第八条校级学生团体面向全校招收会员,院级学生团体原则上只能面向本学院招收会员。
第九条学生团体原则上在校内开展活动,不得跨校成立团体或与社会组织联合成立相关组织。
第十条学生团体须在每新学年开始后到学生团体联合会注册。
第十一条学生团体每学期第二周向学生团体联合会报送本学期工作计划,期末报送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学生团体根据章程规定可向会员一次性收取会费(最多不得超过10元)。
第十三条学生团体寻求校外资助开展活动,必须经校团委批准。
第十四条学生团体活动经费只能用于举办活动,购买必要的活动器材,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团体的财产,亦不得在团体成员中分配。
第十五条学生团体必须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财务。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学生团体联合会和会员的监督。学生团体联合会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对团体的财务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整改、责令解散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违背宗旨或超范围组织活动的;
(三)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纪律涣散、组织无力的;
(五)长期没有组织会员进行活动的;
(六)违反本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学生团体不得开展与本组织登记宗旨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十八条未申请或未被批准成立的团体,视为非法团体,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其组织者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 团体活动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校级学生团体组织活动统一到校团委登记审批,室外活动经校团委批准到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条院级学生组织活动经院团委同意后到校团委审批,室外活动须经校团委批准并到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跨校、跨校区的活动需要经校团委批准。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学生团体会员大会是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学生团体负责人;
(二)审议团体内部工作计划、总结;
(三)修改学生团体章程;
(四)监督学生团体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三条学生团体负责人由该学生团体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主管部门批准。学生团体负责人的任期原则上为一年。
第二十四条在一年内凡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者不得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第六章 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五条学生团体的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学生团体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校团委批准后在学生团体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学生团体提出注销申请,由学生团体联合会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向团体会员通报,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报校团委审批。清算期间,学生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生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日内向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学生团体注销后的财产,可以证明属于个人所有的,返还其本人;团体剩余会费,按其比例返还新入会会员;其余财产,由校团委接收,用于对校内其他学生团体的支持。
第七章 学生团体刊物和网络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学生团体一般不准私办刊物,确需办刊物的,要经校团委、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三十条各团体如需建立自己的宣传网页,经学生团体联合会审查后报校团委,批准后上传到学生团体联合会网页。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向网页上传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与本规定不符的其他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