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字(2009)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学费、住宿费缴纳工作的管理,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生按规定缴纳的学费、住宿费是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及完善办学条件的基本保障。学校应当依法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及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是每一个学生应尽的法定义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学费、住宿费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定批准的有关收费项目。本规定所指学生包括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 学费、住宿费缴纳
第四条学费、住宿费严格按照河北省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各年级学生各学年应交学费均按入学年份的学费标准确定,住宿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批准的学生入住公寓收费标准确定。
第五条学籍异动情况下的学费和住宿费缴纳
(一)转专业缴费。学生转换专业,除在教务处办理相应手续外,还应当在学校财务部门办理缴费结算手续后方能生效。如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与原专业不一致,在学年的第一学期转换专业的,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转换专业的,按转入、转出专业收费标准的平均数收取,结算时多退少补。
(二)休学学生缴费。经学校批准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费免缴;已缴者不退,抵缴复学当年应缴学费。复学后按所修年级和专业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缴费。如复学后回原班级学习的,按正常学习年限缴费。
(三)年级异动缴费。发生年级异动的学生,按异动后就读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四)入伍学生缴费。应征入伍的学生退伍回校复学,按复学就读年级专业学费标准和时间缴纳学费。
(五)提前毕业的学生缴费。对提前毕业的学生按该生实际就读年限收取学费。
(六)住宿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据实缴纳。
第六条缴费方式
(一)在校学生:于每学年开学前通过银行缴费。学生可以在河北省内任何一家学校指定的银行系统缴纳学费,缴费后直接转入学校账户。凭银行代收学费、住宿费收据到财务部门换取缴费凭据。学生凭缴费凭据办理注册手续。
(二)新生:一是入学前通过学校指定的银行缴费系统缴费,凭银行代收学费、住宿费收据办理入学手续;二是入学报到当日以现金方式缴费,财务部门开具缴费凭据,并以此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章 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缓缴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生源地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亲友帮扶、勤工助学等途径筹集学费。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以及学校有关规定评定和发放助学金、奖学金,帮助学生获取国家助学贷款。同时,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给予适当的临时困难补助、争取社会资助等形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新生入学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开辟“绿色通道”。
第八条经学校批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可以缓缴学费。住宿费不属缓缴范围。确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需要缓缴学费的学生,必须提供父母所在单位或当地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证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名,缴清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缓缴学费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办理缓缴学费的学生,必须与学校签订缓缴学费协议。
第九条缓缴学费时间最长不超过缓缴学费学年第一学期期末结束前15个工作日。
第十条签订缓缴学费协议的学生,凭缓缴学费协议到所在学院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可以参加正常学习活动,但相关的学习成绩必须在正式注册后才能生效获得。
第四章 学费、住宿费退还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办理退费:
(一)退学的;
(二)新生已缴费但尚未报到,或报到体检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
(三)应征入伍的;
(四)转入其他学校的;
(五)死亡的。
第十二条退费金额的确定
学校根据学生在校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在校时间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教材费和代收费不属于退费范围。
第十三条办理退费时,持退学证明或学籍异动证明等相关手续及缴费凭据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以及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予退费。
第五章 欠费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10个工作日内,持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加盖学生证注册章。只有经过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未注册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不拥有在校学习和取得学习成绩的权利。开学15个工作日后,仍未注册或未办理缴纳学费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对已办理缓缴学费协议的学生,在协议到期前,学院应当书面通知学生及时缴纳学费。在缓缴学费协议到期后,学生仍未缴纳学费的,学院应当再次书面通知学生按缓缴学费协议缴纳学费。在新学期开学后,缓缴学费学生仍未缴纳学费的,学院应当第三次书面通知学生在15个工作日内缴清学费。除特殊情况外,自第三次书面通知次日起15个工作日后,缓缴学费学生仍未缴清学费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对恶意欠费的学生,学校追缴所欠学费,并按《18luck新利手机版iso 学生处分管理规定》(校学字[2008]5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缴费部分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管理;注册和学籍管理部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管理;勤工助学、学生贷款以及学生管理部分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管理。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