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字(2012)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冀财教[2011]144号)、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我校学生人数确定,学校依据学院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指标,学院实行等额推荐。
第四条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学生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校纪检、财务处、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学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在学生处设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院获奖学生的选拔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参评条件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参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上一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五)对于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条件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六)国家奖学金申报者为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七)同一学年内,没有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并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向学院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及上一学年其它方面的获奖证明材料;
(二)学院向学校提交上一学年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
(三)学院确定获奖学生后,组织学生按照填写说明规范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1、表格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其他各项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填写。“申请理由”栏的填写应当全面真实地反映学生在业务学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表现,内容控制在200字左右,字迹清晰工整,表达准确。表格中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学生身份证号码必须准确。
2、表格中“推荐意见”栏填写的内容应当全面简练,字数控制在100字左右。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其他人无权推荐。“院系意见”栏需详细填写学院评审领导小组评审意见,不得只填写“同意”等过于简单的审查意见。院系主管领导签名和院系公章必须完备,不能用院系公章代替领导签名。“意见”内容和签名的笔体要一致。
3、表格中所有签名处必须手签。
第八条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二)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将所需材料提交到本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三)学院评审领导小组依据参评条件,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申请参评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学院对获奖初审名单,要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广泛征求学生意见,明确举报电话和信箱。学院对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学生处资助管理科;
(四)学校评审委员会对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全校范围内对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经审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评审委员会出具评审意见。
第九条学校评审委员会对在材料审核和公示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时,要求学院限期改正或者取消参评资格:
(一)所提供的评审材料数据不完整或有错误的限期改正,并重新提交材料;
(二)评选程序违反规定的限期改正,并重新提交材料;
(三)推荐对象不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取消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不能按期改正并提交材料的,取消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学院名额一旦取消不得替补,其名额学校另行分配。
第四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条根据省级部门的要求,我校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对获奖学生的情况进行备案。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还颁发国家统一的奖励证书。
第十一条各学院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8luck新利手机版iso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校学字【2007】108号)同时废止。